信诚安康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9:24: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如 果逾期未偿还,则该项未偿还利息将在保单周年日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 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见6名词释义)超过或等于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垫缴 4.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本合同保险费,而您的保险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 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我们将按第4.2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 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垫缴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欠款的偿还 4.4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复效时,如您有欠缴的保险费或保 险单借款未还清,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 除。
宽限期 4.5 如果您超过保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 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 未归还款项(见 6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 宽限期结束当日 24时起效力中止,我们将不承担保��责任。
合 同 效 力 的 恢 复
4.6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 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缴未归还款项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将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及未领取的款项。
终止保险合同 4.7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书面申 请之日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及未 领取的款项。
5基本条款
保 险 责 任 的 开5.1您向我们
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24时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 龄 与 性 别 误 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6名词释义)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 实 告 知 与 保 险合同的解除
5.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费。
变更通讯方式 5.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 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4.6 条办理复效的;
(3)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5.6 请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