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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安康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9:24: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的开始

  5.2 年龄与性别误告

  5.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4 变更通讯方式

  5.5 合同效力的终止

  5.6 保险事故的通知

  5.7 失踪处理

  5.8 身体检查与验尸

  5.9 争议的处理

  5.10 特别约定

  5.11 适用币种

  6 名词释义

  信诚「安康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安康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 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利益、满期保险金利益、分红利益和其他 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天至 55周岁(见6名词释义)的人士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10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2.1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

  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所载的主合同满期日止。

  保险责任 2.3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见6名词释 义),我们将不提供身故保险金,但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下列 2 者的较大值者,退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见 6名词释义)+本合同所附加的信诚附加「安 康连连」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标准年缴保费)×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见

  6名词释义);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

  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 (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本合同所附加的信诚附加「安康连连」额外给付 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标准年缴保费)×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②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 6名词释义)至主合同满期日前(不 含满期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以下金额给付生 存保险金:

  (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本合同所附加的信诚附加「安康连连」额外给付长期 重大疾病保险标准年缴保费)×10%

  (3)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标准年缴保费+本合同所附加的信诚附加「安康连连」额外给付长期 重大疾病保险标准年缴保费)×主合同已缴费年期数

  上述3 项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年缴保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 的部分。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您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主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主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 将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主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 2.5 主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主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