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真心十益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7 08:52: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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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年龄性别错误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
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
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
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
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3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9.5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
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
一个保单年度。
10.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0.3全残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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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
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
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
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
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10.4水陆公共交通
工具乘客意外
伤害
指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水陆交通工具在车厢内或甲板上遭遇的意外伤害。水
陆交通工具是指领有合法营业行驶执照的、由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员驾驶的、有
固定运行路线和固定运行时间表及固定价格的、在其正常行驶路线上运行的并且
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汽车、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客车、旅客列车、民用渡轮或客
轮,不包括出租车及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
10.5自驾汽车意外
伤害
指被保险人驾驶非经营客货运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