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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真心十益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7 08:52: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被保险人失踪

  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

  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

  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

  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

  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8-5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价值。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重新计算。

  6.2保单贷款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

  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如实告知

  8.1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