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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富康(B)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3 11:10: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5)。实际退还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的具体金额根据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6)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主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10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富康(B)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的声明、批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的六倍,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九年。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7)以该日期计算。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进行红利分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公司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

  四、“恒康天安附加富康(B)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意外伤害(18)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19)的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