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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2014-10-23 10:25: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保单红利的领取红利将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见10.12)方式生息,并在本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6.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