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红天利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3 09:27: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满 30 天至 70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与生效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
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
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变更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同的手续 和资料:
及风险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2
天安人寿红天利 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
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
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
期生存保 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险金
2.3.2 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
病身故保 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险金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意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
外伤害身 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故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
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