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吉祥三宝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3 08:28: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
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
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 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 年度11、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第三章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 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十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红利分配。
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 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 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
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 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二条 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 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 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11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 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 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