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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多利宝(B)两全保险

2014-10-22 10:23: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的三倍。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请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 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本合同真正并且唯一的生效日,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 保险单周年日。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的二十 四时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中止本合同; 二、您逾宽限期(17)仍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时。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审核通过,自您交 清所有保单欠款(18)及利息(19)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 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解除本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合同保险期满; 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0)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身故或全残,公司退 还已收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后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 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21)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22)时,遭受陆 路或水路公共交通意外伤害(23)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次陆路或水路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额的 200%给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 上保险费,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 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 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