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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如意(B)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09:44: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5、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必须提供被保险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凭证以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被保险人全残,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22)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完整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的诊断证明书;

  4、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5、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局或单位证明,法庭记录等);

  6、申请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时,必须提供被保险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凭证以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满期保险金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受益人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由。

  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恒康天安附加如意(B)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公司不退还“恒康天安附加如意(B)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恒康天安附加如意(B)疾病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公司不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公司以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上的宣告死亡日期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领取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t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