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014-10-22 09:13: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
��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 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 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 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 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
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如您或受益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在给 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 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
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z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 本保险实 际交纳的 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
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 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 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
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4 保单生效 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6.5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
的身体伤害。
6.6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 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 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