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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康悦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0 10:27: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0.8无有效行驶证

  3.1受益人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9机动车

  3.2保险事故通知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0现金价值

  3.3保险金申请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1复利

  3.4保险金给付9.3年龄性别错误10.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3.5宣告死亡处理9.4未还款项10.13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3.6诉讼时效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祥云康悦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祥云康悦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效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合同于生效后第 15 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见 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 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 保险金限制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且本合同约定的交费 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见 10.4);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 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10%;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0%。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5);

(4) 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