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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永泰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0 09:33: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交费届满之日(不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 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 2% 向生存保险���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分为按年领和按月领,由您在投保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 养老保险金领取频率,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 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 存,我们每年按保险金额的 20% 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2)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 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月生效对应日生 存,我们每月按养老保险金月领取金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

  金。 保险金额×20% 养老保险金月领取金额=

  11.866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生日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生日(含该日)至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 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 额中的较大者:

  ①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10%;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 日)至年满 8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 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 倍扣除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在 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及该日以后已 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80 周岁生日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及该日 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投保人意外身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10.4)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 故豁免保险费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

  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残豁免保险费 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 10.5),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 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投保人不 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

  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您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 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投保人持续高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 残证明 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 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 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高

  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