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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红上红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0:35: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同。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保单贷款

  12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3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

  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 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 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 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 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一条 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

  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续保特别约定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其可在合同期满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续保合同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若被保险人在 合同期满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且未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及满期生存红利的,本合 同将自动续保,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续保合同的投保人,续保合同自本合同期满日起三十日后开始 生效。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年,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生存保险金给付责任外,本合同其他条款 适用于续保合同,续保合同期满后可按上述约定再次续保。

  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续保的,本公司将满期保险金及满期生存红利转换为续保保险费,续保的基 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按本合同的《续保基本保险金额表》计算。续保合同的最高 续保年龄以《续保基本保险金额表》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累积生息账户 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生

  存保险金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14以年复利方式进行累

  积。

  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领取累积生息账户金额。被保险人申请部分领取的,在本公司给 付部分领取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金额相应减少。被保险人申请全部领取的,在本公司给付全部账 户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即行注销。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或续保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在给付账户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即行注销。 被保险人在申请部分或全部领取账户金额时,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被保险人身故,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

  给付义务,累积生息账户即行注销。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申请领取累积生息账户金额时,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4累积利率:依照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生存金累积利率来执行。

  3. 公安部门、医院15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 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若以上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