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17 08:5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6.2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保险金额和保险
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 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 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 手续及风险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实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权的限制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 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 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9.4 职业或者工种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 的确定与变更 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您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 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 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