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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福禄相伴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11:05: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

  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

  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 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

  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 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

  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

  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

  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

  公司查询。

  2.5.2 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4

  天安人寿福禄相伴C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

  期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

  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

  金的形式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

  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

  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

  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三年交或五年交。交费期间

  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

  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

  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且中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