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2:54: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
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
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
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
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w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
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年交保
险费一千元。
3.2续期保险
费的交纳、
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
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
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
中止保单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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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4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转换条款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
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减保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
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
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保后,保险费按剩余份数交纳。本合同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
一份。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保单贷款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
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
计算。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x 如��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
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