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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家倍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1:51: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1)依据 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 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合同于 生效后第 15 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见 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 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保险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 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日起 90 天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4)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 同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 险”)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2)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我们收到 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被保 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所交的本合同及附 加合同(附加合同为“泰康附加家倍保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 的数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5);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见 10.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0)。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 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 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