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1:4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动垫交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现金价值
10.6毒品
10.7酒后驾驶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无有效行驶证
10.10机动车
10.11 复利
10.12 利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包括按年领取的“年领取金额”和按月领取的“月领取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本合同终止。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5);
②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的110%。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① 如您选择按年领取生存保险金,等于年领取金额的20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
② 如您选择按月领取生存保险金,等于月领取金额的240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一次性领取金额,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