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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怎么样?

2014-10-14 08:42: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怎么样?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版)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

  2.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第二页)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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