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13 11:35: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11.4 身故的,或被保 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 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 身故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按以下方式确定的金额,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年 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 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按以下方式 确定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1)若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该金额为:本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一次 性支付保险费与本公司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包括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 金)11.5二者的差额;
(2)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该金额为: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11.6 与本公 司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包括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二者的差额。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 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期间,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8%给付 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 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祝寿保险金。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7;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10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11.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 金价值。
Z 红利事项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 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3.2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 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若本合同有附 加保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交 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实现方
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