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元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13 11:15: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次付清。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按 我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下一保险 费应付日用于抵交下一期保险费。交费期满后,红利领取方式将自动 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 您的义务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保险费应付日等交纳本合 同的保险费。分期交纳保险费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 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纳。
4.2 宽限期间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 限期间。对宽限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在宽限期间期满 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 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 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退还保险费。
•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 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自本合同签收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解除本合 同。 在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 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 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解除后,我们 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2 自动借款垫交 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或申请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且在宽限期��期满日您仍未 交付保险费,我们以本合同现金价值余额(见 9.10)自动借款垫交 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不
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利息(见 9.11)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 同效力中止。 如果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 并垫交。
5.3减额交清保险如果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
额交清保险,即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次性交清本合同未来保险期间
的全部保险费,同时,基本保险金额相应降低,但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及保险责任范围均不发生改变。
变更后的减额交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所规定
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仍参与红利的分
配。
5.4保单借款如果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
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余额的百分之八
十。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时,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5 基本保险金额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经我们同意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减少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对基 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我们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 值,基本保险金额相应降低。
5.6 合同内容的变 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的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
5.7 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