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人生B款两全保险怎么样呢?
2014-10-11 13:1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9.1)依据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24时自动终止。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B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9.4)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见9.10)。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