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祥和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1 11:45: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及被保险人红利账户价值给付养老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及被保险人红利账户价值按转换时该被保险人选择的本公司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方式和相应的转换系数,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其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当时的��休年龄重新确定。
二、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之前离职的,本公司根据离职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按照投保人约定对于已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和该被保险人红利账户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和红利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对未归属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余额和红利账户余额转入投保人相应的团体账户和团体红利账户。
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及被保险人红利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红利事项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分配方案。本公司将于每个会计年度的1月1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分配红利。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该日。
分发红利时,本合同必须有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方可领取红利,红利领取方式由投保人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投保人红利账户中,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交保费:投保人将红利从投保人红利账户、被保险人红利账户作为净保费分别转移分配至团体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将以累积生息的方式处理。
第八条 犹豫期
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条 权益归属
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产生的各项权益,全部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产生的各项权益,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权益归属计划决定。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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