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新天寿(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1 10:41: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0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10.5)前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三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金额的9%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周岁以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1)。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