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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11 09:39: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年生效对应日

  10.6 意外伤害

  10.7 交费期间以内

  10.8 毒品

  10.9 酒后驾驶

  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1 无有效行驶证

  10.12 机动车

  10.13 现金价值

  10.14 复利

  10.15 利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以内(见10.7),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较大者:

  i. 保险金额的2倍

  ii. 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后,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2倍。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以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180%,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

  (2)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限定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开始的30日内。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选择权,则默认为放弃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同时也是本合同 “生存保险金”责任中规定的给付生存保险金之日,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先按约定领取生存保险金,然后再决定是否执行选择权。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