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金多多(C)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0 13:53: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在本合同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一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
的原件后,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 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14)及利息)的 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第十三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或退还已收保险费时,若本合同有保单欠款及利 息,则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所有款项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在投保时,请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并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的,
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 险金。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应当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公司实际派发红利与应付红利不符的,公司 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对派发红利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次 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 当由公司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您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号
邮寄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公司不承 担本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 日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 10 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您于签收本合同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 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保单理赔
当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除因不可抗力(15)导致的迟延外,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