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3:45: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2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 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5.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3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 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5。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 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不包含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如本 合同发生过减少保险金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4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四、故意自伤;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 六、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 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 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第八条 红利分配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10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 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 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 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