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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顺意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3:38: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

  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

  定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 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取

  (1) 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

  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见 10.11) 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 方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次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12)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 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 手续及风险 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 实告知 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9.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