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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至尊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1:00: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至尊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交费期间(见7.1)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59周岁(见7.2) 的保单周年日止,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3);

  (6)战争(见 7.7)、军事冲突(见 7.8)、暴乱(见 7.9)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2.6保单红利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

  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

  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5),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6)的机动车;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3.2 保险费的 交纳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 3年、5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