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康联金如意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0:46: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y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z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如果本合同附有其他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6.2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仟元,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贷款期满时您尚未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及其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3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6.4减额交清如果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本公司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额交清保险金额为准,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除另有约定外,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附加保险合同上。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清偿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3)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实告知与不可抗辩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