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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丰盈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B)

2014-10-08 11:4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保险金和关爱养老保险金的一次性 保证给付金额)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

  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并且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我们每年根 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 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的红利将用来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 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10),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4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

  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 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3.7

  受益人(或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6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宣告死亡处理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 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或继 承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 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或继承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 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 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成减额交清后的现金价值(均不包 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减额交清

  6.3

  您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 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 据现金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