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利安利祥安顺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30 11:08: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价值权益

  2 我们提供的保障6.1现金价值9.6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

  2.1保险金额6.2保单质押贷款9.7斗殴

  2.2保险期间9.8毒品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2.3保险责任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9非处方药

  2.4责任免除9.10酒后驾驶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1受益人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12无有效行驶证

  3.2保险事故通知8.3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9.13机动车

  3.3保险金申请8.4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9.14潜水

  3.4保险金的给付8.5未还款项9.15攀岩

  3.5宣告死亡处理8.6合同内容变更9.16探险

  3.6诉讼时效8.7联系方式变更9.17武术比赛

  8.8争议处理9.18特技表演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9 释义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祥安顺两全保险条款

  (2011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利祥安顺两全保险”简称“利祥安顺”。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祥安顺两全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若因您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我们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即使我 们已经签发保险单,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也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

  岁至 5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且我们已经收取保险费的,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20 年、25 年和 30 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金 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 金”。

  交通意外身故 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以及经营客运业 保险金 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 2 倍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 “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满期

  金 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