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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运如意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30 10:30: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y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 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 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 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5.3 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 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效力中止。

  z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您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的同时须申请恢复附加险合同的效力。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