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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富贵106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30 10:1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 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 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零时止。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届满两个保单年

  度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 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每届满一个保单年度仍生存的,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向满期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Ž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及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