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保宝一家亲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30 09:37: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必须同时附加《人保寿险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人保寿险附加 少儿住院补助医疗保险》和《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 金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7.1),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 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种和 1 次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2);
(6)战争(见 7.6)、军事冲突(见 7.7)、暴乱(见 7.8)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2.6保单红利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4),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5)的机动车;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3.2 保险费的 交纳
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 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一次交清。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 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 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 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