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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金百合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9 13:53: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Œ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 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 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 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 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 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意外身故

  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

  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运输意外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运输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运输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Ž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