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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2014-09-29 13:4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分红型)(C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 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 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6年、8 年和 10年四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 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 金

  一般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7.1),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种和 1 次为限。

  2.5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5),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6)的机动车;

  (6)战争(见 7.7)、军事冲突(见 7.8)、暴乱(见 7.9)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 酗酒(见 7.11);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

  2.6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 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 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3.2 保险费的 交纳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