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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9 13:29: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各种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2.5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见7.13);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6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您的义务

  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3年及5年两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