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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D款)

2014-09-29 13:23: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害。

  2.6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 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 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3.2 保险费的 交纳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一次交清。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 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 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合同撤销后 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4.3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

  4.4 合同效力 的恢复

  4.5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且每次贷款期限 不得超过 6 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 7.12),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 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 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