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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金福人生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09-29 10:4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保险

  金,但若该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为合同满期日,则不予给付该次生存保险金,而按本条第五款规定给付满期 保险金。

  五、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 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乘以下表中的比例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10 年 20 年 30 年

  3 年交 2.5倍 2 倍 1.5倍

  5 年交 4.5倍 4 倍 3.5倍

  第三条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分红,在符合

  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投保人。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缴清所有应缴保险费,投保人方可领取红利,红利领取方式

  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现金;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三)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费,若有余额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缴费日。缴费期满后,若投保人未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 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按本公司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

  方式。

  本公司将每年就保单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 项至第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身故保险

  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 项至第13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本条款第二条第二 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 项至第15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 司不承担本条款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被保险人自伤的行为;

  9、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10、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12、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 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金福人生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2011年7月备案

  1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 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5、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20 年或30 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