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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乐安福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2-09 10:33: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只承担如下二项保险责任的其中一项:

  2.2.1.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 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2.1.2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 迟者为准)90天内(含90天)身故,我们将返还本合同及《中意附 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 迟者为准)90天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险金额和本合同 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金限制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2.2 生存给付保险金

  2.2.2.1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

  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的给付时

  间为第 1 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生存年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 10 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

  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3%,若保险费

  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

  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 15 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

  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4%,若保险费

  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

  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 20 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

  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5%,若保险费

  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

  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2.2.2.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中

  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给付“满期金”,同 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