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永年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2-09 10:1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康永年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8010.00元 | 15年 |
生存金50.0万 身故金50.0万 |
终身 |
30岁 | 21195.00元 | 5年 |
满期生存金10.6万 |
至8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及非年交方式下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九十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身故时累计应交保险费[3](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及非年交方式下需缴纳的额外保险费);
②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4]。
但因意外事故[5]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则不受前述九十天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次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2)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永年两全保险条款
(2009年12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撃鷶指投保人,撐颐菙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撌鸵鍞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需要与《安联附加安康永年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六十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保险期间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