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2-04 11:30: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应的差额。
3.7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
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2.3款处理,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 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
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8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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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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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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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红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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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保单红利的确定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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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 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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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 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付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付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付 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付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支付期满后, 抵付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 更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 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支付期限为3年、5年、10
年、15年以及20年。
本合同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
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
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贷款利率参照6.2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 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 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 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 以我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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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利息 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