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富贵金升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2-02 11:02: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富贵金升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7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金 身故 保费豁免 满期生存金生存年金
(1)若被保险人于主险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年金;
(2)自主险生效之日起,至主险保险期满时,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主险累计已交保险费和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主附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主附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累计已交保险费及当时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主附险合同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或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主险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年金转换选择权
保险期满时,附加险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附加险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为生
生存年金
(1)若被保险人于主险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年金;
(2)自主险生效之日起,至主险保险期满时,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主险累计已交保险费和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主附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主附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累计已交保险费及当时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主附险合同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或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主险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年金转换选择权
保险期满时,附加险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附加险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为生存年金。
个人账户说明
附加险个人账户说明:
投资策略
账户特征:
稳健平衡
投资收益:
最低保证利率为2.5%(年利率)
投资理念:
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及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调整资产在不同投资工具的比例,追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
投资风险:
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计算方法
如果您首期追加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按照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主险产生的生存年金和红利进入附加险个人账户后,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按照生存年金和红利等额增加;
每月结算利息后,附加险个人账户价值按照结算利息等额增加;
如果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您申请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结算利率
每月1日为结算日,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利率,以日复利累积。
结算利率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宣告,日利率的转换公式如下:
结算日利率= (1+结算利率)^(1/365) - 1
初始费用
附加险首期追加保险费、产生的生存年金和红利进入个人账户时,均不扣除初始费用。
部分领取
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