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1 10:04: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豁免保费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岁 | 6780.00元 | 15年 |
身故26.0万 全残26.0万 满期生存金135140.0万 |
15年 |
35岁 | 9160.00元 | 1年 |
全残或身故40.0万 满期生存金20.0万 豁免保费40.0万 身故40.0万 |
20年 |
48岁 | 20230.00元 | 5年 |
满期生存金105000.0万 身故20.0万 豁免保费20.0万 身故20.0万 全残20.0万 满期生存金105000.0万 全残20.0万 豁免保费20.0万 |
至6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5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2.3.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5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