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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吉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1-28 10:4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中意吉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

  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 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 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第10个保险单周年

  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所付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我们将��以下方式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所付保 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两者中的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150%×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

  2.3.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

  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金=114.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0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