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顺锦增额两全保险如何?
2014-11-27 10:29: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均与本合同的生效日期陒对应。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投保日期回溯选择权 您可以选择将投保日期回溯到投保前的某一日期,我们将根据此回溯日期对应的年龄计算您
应交纳的保险费。但是,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合同生效日期仍遵循以上第 3条的规定。
在选择了以回溯日期作为投保日期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续期保费
交纳日期和保险单满期日则与此回溯日期陒对应。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作为对应日。
5. 保险责任
5.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5.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5.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如 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 第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以后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 5%,至被保险人年 满 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为止,此后保险金额不再继续递增。
5.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5.4.1. 安享生活补助金
自被保险人 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在 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的 8%向被保险人给 付安享生活补助金。
5.4.2.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安享生活补助金总额后的余 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过本险种和其他 险种向其给付的累计身故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5万元人民币。
5.4.3.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3.2),我们将按该 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5.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或自虐;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因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现金
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6. 保险费
6.1. 保险费交纳方式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或分期交纳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
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此期间我们也将 通过业务员、信函等方式提醒您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交费(见释义13.3)。在此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账号准确以 及交费期间内账户余额充足。
6.2. 宽限期
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下,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单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 起60 天为宽限期。我们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应给付的保 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欠交保费的计息期间为 6 个月。欠交保险费利息在六个月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
13.4)以单利计算。若 6个月后您仍未补交所欠保险费,则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将作为新的本 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 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7. 保险金的领取
7.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7.1.1. 安享生活补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安享生活补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7.1.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 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陒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 面通知我们,经我们批注后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