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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金福连连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7 10:1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三部分 红利

  第七条 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II第二个保 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三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继续采用直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

  一、现金给付;

  二、缴付到期保费;

  三、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定 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 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给付留存 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

  第四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 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曰。

  第九条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部分 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条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 款(舍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 协议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减额缴清

  减额缴清是指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并以相同的合同条件相应减少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 本合同减额缴清。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小于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减额缴清保额,本公 司将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减额缴清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适用减额缴清。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同 时,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 (舍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 保证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