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稳得利五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7 10:05: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体伤 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见
32.11),我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付费乘坐水路或陆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 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作为非营运机 动车辆的乘客或驾驶员直接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 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 我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倍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运输 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3倍向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 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应在 第 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残疾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全残 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 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 为由提出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 支付任何全残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见32.12)仍然生存,我方将按本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9.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方不承担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
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 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2.13)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 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32.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32.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32.16)的机动车;
六、战争(见 32.17)、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见
32.18)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七、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但如果本
合同成立已满2年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见 32.19)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方
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单分红
10.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 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非保证的,实际红利分配水平 根据我方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定。
如果我方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见
32.20)分配给投保人,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投保人。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红利,每年保单
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本合同终止时 给付。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已分配的红利及利息(见
32.21)。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1.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经我方同意承保,且在我方收到投保人交纳 的保险费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见32.22)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 期的 24时(北京时间)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年。
1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14 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